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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试车当成新车卖车商被判退一赔三

来源: 重庆晚报 作者: 唐中明 2015-06-11 16: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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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试车当成新车卖车商被判退一赔三

  永川区的张先生买了辆新车,提车回家后却发现这是辆“路试车”(即静态展车),自己无法享受售后三包等服务,为此起诉。近日,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售车合同,车商返还张先生购车款24万余元,并赔偿三倍损失共计72万余元,也就是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张先生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购买价241800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购车款及税费。

  2014年1月8日,张先生去提车时,发现购车发票上所写购车金额仅为19万元,与实际购车金额不符,便问是怎么回事。汽车销售公司解释,这是为了减少上税金额,而少开了购车金额。张先生相信了这个说法,将车接走。

  之后,张先生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听闻该款车前转向节生产材料不符合强度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厂家要召回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生产的该款车,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处理,却意外得知该车为“路试车”,没有保修等服务。

  张先生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永川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买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向张先生出售没有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新车,而张先生买的车系使用过的车,汽车销售公司又不能证明自己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构成欺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汽车销售公司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售车合同,按照《合同法》,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日前,永川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张先生购车款241800元,并赔偿张先生损失725400元。

  消费欺诈要退一赔三

  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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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路试车,销售,汽车

责任编辑: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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