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百余出租车主破局受阻
原标题:乐山百余出租车主破局受阻 蒋春梅代表春秋公司170多名出租车主,将运管局告上了法院 佛运出租公司的一百多名出租车主也起诉了运管局 由于自组新的出租公司不被许可,四川乐山三百多名出租车主将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管局”)告上了峨眉山市法院。 出租车主认为,运管局“不予许可”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政府部门把“主管”与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混为一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 当地有关人士称,问题的核心出在政府对出租车经营权的“共同管理”模式上,乐山政府从2009年开始推出该模式,全国唯一,时下遭到多方诟病。出租车主和出租企业都认为,这一规定侵害了他们各自的利益。但运管局官员则表示,该模式最大限度保障了出租车主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出租车主状告运管局的官司已在法院开庭三次,双方都在等待判决结果。 自组新公司“难产” 2015年1月18日,蒋春梅抱着一大堆公司资料,打开卷帘门,走进乐山城外的春秋出租汽车公司。这里显然很长时间没人来过,办公桌和沙发上积了很厚的尘土,灯也不亮。 4个多月前的2014年8月25日,蒋春梅代表春秋公司170多名出租车主,将运管局告上了峨眉山市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运管局不许他们成立春秋公司的决定,重新做出许可的决定。 与春秋公司一道,乐山佛运出租公司也有一百多名出租车主,也以同样的理由将运管局告上了峨眉山市法院。 蒋春梅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2013年上半的时候,乐山的大众、顺达、天运、佛星、金通、旭阳、安达等9家出租公司的一百多名出租车主,决定成立一个新的出租汽车股份公司——春秋公司。 一开始诸事顺利:170多名出租车主自愿向春秋公司入股,一人一股,每人1万元;制定了公司章程、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在乐山城郊租了二层楼房作为公司的办公场地,每年租金3万元,租期12年;同时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名称和注册资金预登记。 2013年12月5日,运管局批复同意春秋公司筹建。但批复特别说明,春秋公司必须按该市有关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进行筹建,达到条件后再向该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运管局审查后认为达到规定条件后予以许可,如不达条件则不予许可。如该局不许可,后果由春秋公司自行承担,未获许可前,春秋公司不得经营。 2014年3月26日,运管局实地核查后,认为春秋公司的制度、场地等达到“相关规范条件”的要求。 但一个月后的4月23日,事情发生了变化。运管局给春秋公司发出“延期许可”的通知,理由是春秋公司“未完整提供车辆所属的法定证明资料”。于是,一百多名出租车主跑到乐山市中区法院打确权官司。半年多的时间里,法院先后做出上百份判决,确认出租车归车主所有。事后,车主们听说,他们成了乐山某些人的笑料。 也就在这期间的6月4日,运管局对春秋公司做出了“不予许可”决定。理由有两个:一是“未提供规定数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二是“未提供共同管理者同意解除共同管理经营权使用权的书面材料”。 就差运管局许可这一步,春秋公司没能跨过去,新公司“难产”。佛运公司的命运也一模一样。 一人一股的“憧憬” 提起成立新公司,蒋春梅就会激动得语速加快。蒋春梅说,成立新公司,脱离老公司,简单地讲,就是因为车主们不能再忍受老公司的“盘剥和压榨”。 蒋春梅在她的微博中披露,乐山的出租车大多数被出租公司强行收取2万元的所谓“风险保障金”或“安全服务保证金”,总金额达到1200万元左右。这是无视政府法令的行为,早在2004年国家就明令禁止企业利用出租车经营权,以车牌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等形式转嫁风险,牟取暴利。另外,有出租企业与汽车经销商勾结,垄断出租车新车销售,加价卖车。蒋春梅认为,这两项是最主要的“盘剥”。 还有其他形式的“盘剥”,如违规收取出租车规费。按规定每辆车每月应收的费用是357元(其中200元服务费、132元税费和25元座套费),但实际收取的是472元,被违规加收了100元的通讯费和12元学习场地费。除此之外,就是出租企业对出租车主违章后课以高额的二次处罚。 蒋春梅说,成立新公司就是要“解体旧公司,建立出租汽车市场新秩序”。 蒋春梅告诉北青报记者,成立新公司的想法并非凭空而起,绵阳市已经成立一年、运营成功的升晨出租汽车公司,就是他们的样板。 他们专门去考察过,升晨公司就是采取股份制方式成立的。出租车主一人一股加入公司,实行“两权归企”,即出租车主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归企业,成立股东大会。每个人都是公司的主人,共同管理公司,共同选举管理层,制定规章。比如购买新车,公司就会到市场上按照行业标准择优选取汽车经销商,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公司统一采购,不会再让别人垄断,让车主受损。 升晨公司现任董事长吴松循告诉北青报记者,新公司与原来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提升服务为目的。一年下来,公司的运营费用40余万元,全部要张榜公布。费用来自于公司股东,摊到每个车主身上,每个月的费用也就是200元左右。吴松循说,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提升服务质量,获取新的经营权配置,用新的经营权进行赢利。 蒋春梅认为,“两权归企”的股份制经营,是目前出租车行业第四种全新的经营模式。 出租车行业的“蓝天” 有网友评价,“乐山的出租车市场是一片蓝天”。乐山运管局一位官员对此很认同,他表示,很看不懂百名出租车主的行为。 运管局官员直言,乐山市政府已经是最大限度保障出租车主的利益了。运管局局长邓世龙告诉北青报记者,乐山市政府从2009年起,一直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到期后延期继续使用的政策。这就最大限度保障了出租车主的利益。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乐山市现有693辆有经营权的出租车。其中668辆在公司名下,25辆在个人名下。这些经营权是公司或个人当年通过竞拍取得的。政府当年投放的经营权都设定了使用年限,1999年最后一批投放的100个经营权,使用年限为10年。 2008年经营权快到期时,政府曾考虑是否收回经营权,结果收不回来了。有经营者听到消息,携家带口背着铺盖卷到政府门前静坐。政府部门就考虑,经营权收回来还要重新配置,也要有人经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就采取了延期使用的办法。 乐山市政府从2009年起对经营权实行延期使用政策,一年一延,后来改成三年一延。出租车业主每年要缴纳9000元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此外,运管局副局长梁健表示,对出租车的征税是按个体户定额收税的办法,每月仅收132元的税。出租行业是公司化经营的,如果按公司收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两项加起来是收入的30%左右,如果出租车主一年收入10万元,就要缴3万元左右的税。 出租公司回应“吐槽” 和运管局官员看法一样,乐山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客运专委会的人士也认为,乐山出租行业现在最大的受益人是出租车主。 说到出租企业“盘剥压榨”,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直言,他真是看不懂。2008年前,其所在出租公司每月向出租车主收取2000多元的服务费,现在按政府规定每月只能收200元。除此之外,出租车主交纳的其他费用,都不是出租公司收的。 至于出租车主购买新车被垄断、高价买车的事,该人士称,这与出租公司也完全没有关系。因为买什么车型、在什么地方买、什么价格买,都与出租公司无关,出租公司只是向购买新车的车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委托书”两项手续。如果说出租公司与汽车销售“勾结”垄断市场,只要有证据,他支持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 北青报记者在乐山一家汽车销售店看到,一辆外型、配置、各种技术指标一样的车,卖给个人是一个价,卖给出租车主是另一个价,相差约1万元。销售人员说,价格不一样是因为车不一样,卖给出租车主的车,发动机和变速箱是不一样的,外表看不出来,但专业机构可以检测出来。 关于出租公司向车主收取2万元保证金的问题,上述乐山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客运专委会的人士认为,这是历史形成的,也是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无论是出租车主还是出租公司及官方,都承认出租汽车属于“高危”行业。该人士告诉记者,出租公司负有安全主体责任,承担的责任是无限大的。1996年,一个出租公司的车出了交通事故,造成该公司两人死亡,三人重伤。对方司机负全责,可是完全无力承担,只能由出租公司赔偿,100多万元至今还没赔完。 该人士传给北青报记者几份针对社会上的传言有关方面做出的回应,其中说道,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该回应同时认为,每月只收取200元的管理费,对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的出租公司是极不公平的。 全国唯一的“共同管理” 乐山的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1996年。到了2009年,乐山政府在规定经营权可延期使用的同时,还规定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归“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和公司所属车辆出资人共同管理”。据称,出租车经营权“共同管理”模式,只有乐山一地采用,全国唯一。 乐山出租汽车客运专委会的这位人士告诉记者,其所在出租汽车公司1996年时,通过竞拍获得政府交予的15辆出租车经营权。截止到2012年,该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形式,共拥有了194辆出租车经营权。 拥有出租车经营权的公司,最初都是自己购车,再把车承包给司机。2000年前后,乐山的出租行业不太景气,出租公司就把承包的车折价出售了。但是公司出售的出租车,只是卖了车辆的财产权,没有卖经营权。合同里也是写明的。 乐山多名出租车主向记者提供了当年出租车转让协议或合同。记者看到,这些协议或合同,有的是转让者之间自行签订的,有的盖有出租公司的公章,有的还有公证处的公证。出租车主向记者特别说明,自行签订的转让协议都是出租公司提供的。这些协议或合同的共同之处是,都写明同时转让“出租车辆及有偿使用的经营权”。 到了2008年政府考虑是否收回经营权时,发现无法收回,又出现了出租车主到政府门前静坐的事情。政府就出台了一个“共同管理”出租车经营权的办法。在这一点上,专委会这位人士认为,出租公司是有责任的。 要不是新的春秋和佛运出租公司“难产”,300多名出租车主也没在意“共同管理”出租车经营权的规定。 按照乐山市政府的规定,两家公司除了必须取得50辆出租车的经营权之外,还必须有出租公司同意解除共同管理出租车经营权的书面协议。两个条件都不具备,运管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运管局官员向记者解释说,经营权是共同管理。出租车主要成立新的公司,就要解除与原公司共同管理的经营权,如何解除就要双方自行协商。 出租车主们认为,当年他们是花钱同时购买了车辆和经营权的。而且每年9000元的有偿使用费也都是车主们缴纳的,怎么能说经营权不是车主的呢? 而专委会的那位人士站在出租公司立场,也对“共同管理”表示不满。他说,公司取得的出租车经营权,都是花了真金白银买来的。“共同管理”就是说经营权还有出租车一份,这让出租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 他认为,出租车主以为有转让协议、每年交费就是取得了经营权,这是一个误解。经营权的转让必须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其所在公司购买或兼并其他出租公司,都是在双方协商好后,共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双方签订转让的合同,就算包含了经营权,也不会被承认。 对乐山出租车市场颇有了解的万文清律师说,共同管理的规定很荒唐,相当于出租车主花钱请别人来管理自己,这个问题是政府部门把出租车经营权和出租车配置捆绑在一起造成的。 运管局官员则认为,“共同管理”是对出租车主权益的保障,否则,经营权归出租公司,出租车主就只有交钱的份儿了。 各方等待法院判决 峨眉山市法院受理了乐山百名出租车主状告运管局的官司。2014年10月、11月和12月已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出租车主和运管局都在等待着法院判决。 万文清律师对判决结果持乐观态度,认为胜诉把握极大。主管出租车行业的政府部门,有权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但无权设定违法的行政许可。政府部门把“主管”与“设定行政许可”混为一谈了。 运管局的官员表示,如果法院判决运管局败诉,他们会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判运管局胜诉,他们会坚持“不予许可”的决定,但这不妨碍出租车主与出租公司协商,就经营权达成协议,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他们会依法重新做出许可的决定。 出租车主与出租公司就经营权达成协议,难度相当大。据了解,就经营权一事,蒋春梅和田军等代表与乐山的9家出租公司曾进行过9次协商,都没能达成协议。 蒋春梅告诉北青报记者,有人提议让他们自动瘦身,每家公司达到50个出租车经营权就行了,但到新公司来的出租车主都是自愿的,他们无法劝说别人退出。又有人建议,乐山要新配置100多个出租车经营权,新成立的公司要保证这些经营权由原来的9家公司取得。这个方案被运管局否决了。理由是新经营权配置,不能成为他们的交易筹码。 专委会人士也全程参加了谈判。他告诉记者,他曾经提出过一个方案,一个经营权15万元。出租车主一方如果同意,他愿意将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公司出局。他也可以给出租车主15万元,出租车主出局。这个方案也没被接受。 对于此次纠纷暴露出的乐山出租车行业的问题,运管局官员认为,就是垄断惹的祸。他直言,政府为什么要垄断?应该放开市场,不放开,这个市场已受到其他出租车形式的冲击。这位官员同时认为,出租车主们提出“一人一股”,其实质就是出租车主想永远占有经营权,这也是一种垄断。如果不放开市场,对其他有意从事出租行业的人就不公平。专委会的相关人士也赞同这一观点。 十多年没有新增出租车的乐山,2014年底传出消息,政府将在2015年1月14日,“新增150辆出租汽车6年特许经营权”。不过,这次新增很快被中止了,理由是“政策调整”。 文并摄/本报记者 王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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