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又一批涉及汽车及相关产业的新规开始施行。不得变相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报废机动车告别“论斤卖”、新能源汽车降准入门槛、乘坐客运班车沿途可下客……这一系列重要法规、标准的实施,将为汽车产业转型和发展带来新助力,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多安全和便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拖欠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而在汽车行业中,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特备是许多零部件供应商、汽车经销商,以及相关的物流、公交和客运行业企业中,都存在大量的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并由此引发的“三角债”问题长期普遍存在,在汽车供应链条中尤其常见。为解决这类问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7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
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指出,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此外,《细则》对“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和“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对于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与此前汽车拆解报废时,拆解下来的发动机等高价值部件必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论斤卖”的方式相比,其中提出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可按有关规定再制造、循环利用,大幅增加了报废机动车的剩余价值。
二是对企业资质作出规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报废机动车回收领域,取消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限制。同时,对“再制造”的定义、企业资质、旧件回收标准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提出了一系列“硬核”要求。
三是明确可追溯的监管路径。其中提出,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随着相关企业和网点增多,汽车回收有望成就千亿元级市场。”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由此,汽车报废价格将合理回升,消费者将更乐于按照规定途径报废机动车,实现拆车件资源有效利用。
客运班车允许乘客沿途灵活下客
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17号部令,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此外,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可以不进站,可以自行决定日发班次,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规定》对于解决当前道路客运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现实瓶颈和问题,尤其是应对今年疫情带来的重大影响和经营困难,守住安全稳定底线,促进行业复工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和‘六保’都有积极意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表示。
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新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此外,新版《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业内人士认为,总体而言,这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将有利于化解一系列现实矛盾,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