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条例》对海南省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销售燃油汽车,加快充电桩、岸电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