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退一赔三”这个词出现频率有些高。它适用于这种情况:汽车经销商将事故车、出厂后维修过有瑕疵的车冒充为新车来出售,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出,符合销售诈骗行为的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行使“退一赔三”的诉讼权利。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这样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前些天,宁波的陈先生就买到了一台可能曾是事故车的新车,那“退一赔三”的条款得到履行了吗?一起看下事件经过。
8月15日这天,陈先生在广汽传祺诚通4S店花了20多万元提走了一辆传祺GM8新车。当时考虑到这车座位多,方便家人出行,价格也能接受。本是一件高兴事,可好日子不长,不过几天陈先生就发现了问题:车上有多处划痕,车门A柱附近有锈迹,车辆的后部也存在凹凸不平的部位。因此陈先生怀疑这根本不是一台新车,而是事故车翻新后再售卖。
于是陈先生把车开到4S店,向对方讨要说法,并指明了这些受损部位。4S店鉴定之后认为,这绝对是一辆新车,他们不可能售卖事故车辆。
陈先生当然不买账,车都这样了还说是新车,自己必须得讨个说法。于是陈先生把车开到了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一次全面、权威的鉴定,鉴定结果果然为:“顶部可见碰撞痕迹,两侧上边梁存留修复印痕,顶部左侧漆面存留修复印痕。”
这个司法鉴定结果也符合陈先生的观察。
接到司法鉴定结果的4S店员表示:这车看上去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这辆车到我们店之后绝对没有做过任何维修。而且到店的时候我们也检查过,当时没有发现问题,不然也不会把问题车辆销售给车主。
不知陈先生听到这样的反馈作何感想。目前,4S店已经把情况反馈给厂家,从出厂、运输等环节开始调查,到底是不是事故车,还要看厂家的官方结论。
车聚小结:
至此,可能大家都认为这就是一台事故车无疑了。其实不然,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只是通过痕迹检测服务来验证当事人的看法,但不能说明这台车是否是事故车。
媒体也不必站在道德制高点,指责4S店说假话。有时候,他们也是弱者。对于该案,最该出面的是厂家。有没有可能,4S店把车运来的时候,就已经存在这些维修痕迹了呢?
若存在,难道4S店不做检测?又或者是,明知有瑕疵,4S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卖给消费者了,毕竟这些痕迹不容易发现,否则陈先生提车时就看到了。
要真是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那么恭喜陈先生,您可以喜提“退一赔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