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汽租赁经理贪污租车费被判刑 自称钱全用在公司了
被告人杨柠榛出庭受审。通讯员王鑫刚摄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杨柠榛因涉嫌贪污租车款37.3万余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杨柠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8日开庭审理此案。杨柠榛否认贪污钱款,辩称是公司财务做账问题。 代理经理多种方式私租公司车辆 1986年出生的杨柠榛是陕西韩城人。据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供述,杨柠榛回忆,2014年7月,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首汽租赁公司”)招聘各省分公司经理,他经过了笔试、面试,成为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简称“分公司”)经理。随后,他着手成立了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 2015年1月,分公司有了正式店面,杨柠榛负责全部经营、管理工作。他承认,在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自己主要用三种方式私自出租公司的车辆。分别是,将分公司的车让别人开到自己的营口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并以后者名义对外出租和收租金,而这些车在首汽租赁公司系统中一直显示处于待租状态;将车辆从分公司拉到营口,以兄弟公司名义与承租方签订长期租车合同,却不录入分公司的系统,租金也不交给分公司;将车短租给承租方,他将承租方直接给的租金据为己有。 杨柠榛承认,这么做是想多赚钱。收的租金,他用于日常开销,以及支付营口兄弟公司人员工资了。 贪污37万余元一审被判3年 2015年12月28日,杨柠榛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犯贪污罪,将杨柠榛公诉至法院。 检方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间,杨柠榛利用担任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营口兄弟公司,将分公司车辆对外出租,并将租车费用24万余元据为己有;以营口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将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的一辆别克牌轿车出租,并将租车费用6万余据为己有;将承租人王某、葛某应当交付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的租车费用8万余元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认定,杨柠榛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对外出租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的车辆,并将租车费用37.3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他退赔6.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柠榛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杨柠榛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日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否认贪污称是公司财务做账问题 “我主要是对职务的认定和犯罪数额有异议。”被告席上坐着的杨柠榛说。他认为,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律师补充,杨柠榛是“代理日常经营管理”,不等于“负责该分公司的全面工作”,他在实际工作中更是无财务、资产管理支配权,无首汽租赁公司的代表权。 法庭上,公诉人讯问:“首汽租赁公司系统显示‘待租’,那些车租出去了吗?”杨柠榛答道“租出去了。”“租金该归谁所有?”“首汽公司。”“涉案钱款为什么会进入你的个人账户和个人公司的账户?”“我认为是公司财务做账的问题。” 对于涉案金额,杨柠榛辩解,自己为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垫付的车辆相关税款,已超过涉案金额。另外,他还曾为公司追回5辆被骗车辆,价值大约100多万元,自己为此垫付的一些钱未报销。“杨柠榛的合理成本不给报销,直接造成他把租金用于周转。”其代理律师补充。 8日上午,由于上诉方当庭提交新证据,法院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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